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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2-08-21 15:56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福建省应急管理系统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现对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生产经营单位3类主体18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

  案例一:2022年7月,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对石狮市质安技术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检查,发现该培训机构存在如下问题:1.办学许可证未登记“安全培训”,存在超范围经营;2.培训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不具备安全培训基本条件;3.未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要求组织教学培训;4.培训档案不规范、要素不齐全、内容不完整。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移交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处理。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同意该培训机构主动申请退出培训市场,清退淘汰该培训机构,同时将其移出全市安全培训机构备案名单。

  案例二:2022年7月,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对福建中安特安全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检查,发现该培训机构存在如下问题:1.培训管理制度不完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未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2.专兼职教师名册、档案资料不完善,未落实专兼职教师选聘、考核、淘汰制度;3.未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要求的学时及内容规范化制定培训计划和组织教学培训;4.培训档案不规范、要素不齐全,内容不完整,存在多工种新训、复审培训档案混档情况。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移交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处理。泉州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培训机构限时停业整顿,暂停安全培训业务一个月,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案例三:2022年7月,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对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检查,发现该培训机构存在如下问题:1.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未登记“安全培训”,存在超范围经营;2.未提供培训管理制度;3.未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要求的学时及内容规范化设置课程及组织教学培训;4.培训档案不规范,要素不齐全,内容不完整,未做到“一期一档”。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移交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处理。泉州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培训机构限时停业整顿,暂停安全培训业务一个月,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案例四:2022年5月,三明市应急管理局对福建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协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培训机构存在以下问题:1.有关培训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完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对制度的落实不够到位,相应的工作台账不完善;2.无师资档案材料,无固定培训场地,未提供培训场地租赁合同,不具备安全培训基本条件;3.无法提供2019-2022年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的档案材料。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机构自行退出三明市安全培训市场。

  案例五:2022年5月,三明市应急管理局对福建省安全生产教育学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培训机构存在以下问题:1.未提供培训管理制度,未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2.无师资档案材料,无固定培训场地,未提供培训场地租赁合同,不具备安全培训基本条件;3.无法提供2019-2022年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的档案材料。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机构自行退出三明市安全培训市场。

  案例一:2022年7月,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对泉州市鲤城考试点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检查,发现该考试点存在以下问题:1.擅自调整考位进行实操考试;2.考试现场组织混乱。移交泉州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考试点停考整顿。

  案例二:2022年3月,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在监考核对考生信息时,发现一男子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准备替考,监考人员立即报警。目前公安部门已就该男子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进行刑事立案调查,该男子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

  案例三:2022年4月,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在监考时发现,某烟花爆竹企业主要负责人叶某发请人替考;叶某佳替代他人参加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考试;某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何某明,携带手机入场,不按规定存放指定位置,并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通话。依据《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四条之(一)、(三)的规定,对以上3名人员作出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和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

  案例一:2022年4月,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在对福建天华工贸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1、2022年度均未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企业一把手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2年4月,莆田市应急管理局对莆田美度鞋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等问题,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企业一把手作出处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2年5月,龙岩市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对上杭县志裕铜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7名新入职金属冶炼工人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即安排上岗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6.5万元。

  案例四:2022年4月,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长乐巨中辉纸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员工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结果等问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6.6万元罚款。

  案例五:2022年6月,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中怡化工(漳州)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5万元。

  案例六:2022年5月,漳州华安县应急管理局对华安县供销贸易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但其安全管理人员李某文未按照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处1.5万元罚款。

  案例七:2022年4月,三明清流县应急管理局对三明市佳凯泡沫塑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试时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1万元罚款。

  案例八:2022年4月,三明大田县应急管理局对汤泉矿山东北矿段1号矿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未按照规定对2名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即安排上岗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1万元。

  案例九:2022年5月,龙岩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对上杭杭泰铸造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多名电焊工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就上岗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5万元。

  案例十:2022年6月,龙岩长汀县应急局对福建省承东纺织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企业一把手作出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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